修购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30 文章来源:

  微发行资字〔201336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修缮购置专项工作的完成,依据财政部《中央及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院《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及相关的规定,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购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院属和所属项目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修购项目由研究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条 修购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       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2.       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3.       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4.       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三条 修购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修购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修购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上报院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批准。修购专项资金应加强预算执行,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 修购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以提高研究所科研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房屋维修及基础设施改造,坚持与科研活动内容、科研工作急需相结合,全面提高科研设施支撑保障水平。 

  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坚持与学科布局、技术发展、重大任务部署紧密结合。以需求为向导,前瞻未来,重点建设,逐步完善。坚持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与运行机制,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整体效能。 

  2.       整合集成、效益优先 

  要求整个、共享、完善、提高,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修购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 

  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修购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第七条 成立由主管所领导牵头的修购专项工作组,成员包括科技、采购、资产、基建、财务、纪检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其相关工作人员。修购专项工作组接受研究所技术条件委员的领导,接收该委员会对修购专项资金的规划、修购项目申报的咨询、指导与检查、质询;负责制定修购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形成会议纪要;年度计划执行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当年修购专项实施工作的完成。 

  第八条 科研条件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研究所修购专项,负责与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制定、修订《微生物研究所修缮购置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组织编报研究所修购工作规划和年度修购项目计划申报文本;组织编报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修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研究所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修购项目(包括组织填报进口申请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参与招投标,进行采购和减免税申报,参与技术验收等工作);编报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按规定网报修购专项的执行进展,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修购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组织预验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九条 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编报研究所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及年度计划由科研条件管理部门汇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编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编报年度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研究所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编报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负责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修购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组织预验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预算执行,确保专款专用等。  

  第十一条     资产部门负责购置仪器设备的入库验收,升级改造、修缮改造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的验收转固、入库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组以批复的各个项目为单元,由项目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填写五十万元以上设备进口申请表,编写技术标书,参与招标工作;依据询价、比价等政府采购程序,参与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对到货仪器设备组织安装、技术验收、培训等。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修购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规划申报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项目工作规划,由区域中心牵头人会同研究所组织整理规划申报。大型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优先纳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项目工作规划,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纳入所级修购项目工作规划。 

  第十五条     院级修购项目工作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结合研究所科研优势和研究重点、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改善科技支撑保障条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推进研究所专业实验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所级修购项目工作规划,按照院内科技创新条件平台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将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作为一个整体,确定规划重点,并按照轻重缓急对各年度的修购项目计划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修购工作规划文本的编制由科研条件管理部门、基建部门组织各规划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现状、修购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含中长期科学发展规划、科技人力资源现状等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相关要求;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的目标、任务与思路;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经费需求概算;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工作年度计划等)、修缮购置专项工作项目实施的保障机制与主要措施等。 

  第十八条     研究所在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前,由技术条件委员会组织修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论证等工作。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由基建部门完成与院主管部门及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所按院的统一部署编制完整、合规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规划》或中期调整规划,经技术条件委员会审议后报所务会批准后录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及时以正式文件报送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四章          年度计划申报 

  第二十条     修购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文本由科研条件管理部门、基建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共同编制,主要包括:研究所基本情况(定位、学科布局、科研成果、人员状况、基础条件等)、年度申报项目情况、项目申报理由、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修购项目计划要与修购工作规划一致,每个修购项目逐一编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维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做好修购项目各项费用的分类和细化测算。已经纳入年度修购计划的,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项目现状(可附图片说明)、改造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改造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析,并重点做好修购经费的测算;费用编制合理、详实,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甚至施工预算深度。在确定投资来源时,应符合院资金匹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除每台仪器设备名称及金额外,要有规格型号和用途说明等购置理由。 

  第二十四条   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修购专项工作组组织所外专家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编制《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新增修购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项目,新增修购项目要阐明现状概况,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延续修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在项目起止年限内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科研条件管理部门按院的统一部署汇编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含修购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仪器设备报价单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及概预算等),项目重要性排序经技术条件委员会论证报所务会批准后录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及时以正式文件报送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每年收到修购项目计划批复后,修购工作组召开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编报修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制定计划执行进度。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拟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对单台(件)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进口仪器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申报进口审批。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上报院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定期召开修购工作组会议、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及时解决问题。按时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项目进展表》。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微发行资字[2010]97号)、以及基建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采购(施工)程序。 

  第三十一条   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开箱安装时,一般应由工程师、项目组成员、科研条件部门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在场时开箱安装,确保仪器设备部件等与合同一致,签字确认开箱记录单。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验收过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出具工程师安装报告、工程师测试报告、仪器管理员的技术验收报告和使用人的上机测试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外贸公司支付尾款,开具发票。按照《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微发行资[2010]95号),及时纳入研究所财务及资产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仪器设备粘贴专门资产标示,严格执行开放共享,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加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参照《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所的修购项目相关档案,由科研条件部门、基建办公室按照院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微发行资字[2011]11号)或《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微发行资字201052号)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修购项目预算内容不能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科研条件管理部门或基建部门分别将变更调整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项目或变更调整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报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统一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三十六条   修购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结余,如需继续使用(如:增购项目所需匹配仪器或仪器配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写明项目获批与执行情况、剩余经费产生原因及申请使用理由、使用完成后对项目的作用或意义,并对经费若有不足部分的筹措方式做出承诺等。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上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待院批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修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已经按期完成的项目提出修购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六章     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已经按期完成的项目,依据院的验收标准,由修购工作组组织预验收,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负责和参与修购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配合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的正式验收,科研条件管理部门作管理工作报告,各项目负责人作项目工作报告,现场验收。 

  第四十条     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报告上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四十一条   科研条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修购项目的申报文件、可行性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算批复、实施方案、实施过程报告、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应及时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修购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纪检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四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修购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修购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上缴院条件保障局统筹安排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条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