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公用指依托于生物物理研究所、动物研究所、微生物研究所、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心理研究所、植物研究所以及过程工程研究所设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公用。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公用指通过区域中心补贴方式,鼓励区域中心的高、精、尖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区域中心、面向社会服务。

第三条   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指区域中心各研究所利用国家以及院装备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区域中心各研究所以其它经费购置的单台(套)在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加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的宗旨:

1.  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2.  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3.  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共享公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机构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设立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直接领导。管委会由区域中心八个研究所主管所领导组成,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下设区域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1.  规划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目标和模式;

2.  协调筹集资源共享资金;

3.  制订区域中心联合运行、共享公用的相关政策;

4.  负责区域中心联合对外争取研制项目、联合完成方法学研究等需要进行协调的项目;

5.  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   办公室的设立和主要职责:

1.  办公室由管委会设立,办公室的组成形式和成员任用由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  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务工作;

3.  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名单的初审,最终名单由管委会审定;

4.  办公室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初审,最终收费标准由管委会审核批准;

5.  负责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补助及基金方案的草拟,初审各项仪器设备运行费补贴及基金额度,最终补助及基金方案和补贴及基金额度由管委会审核批准;

6.  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域中心网站;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的上报、披露和发布;

7.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及评优评先;

第三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入围条件

第九条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入围条件:

1.  仪器现况的性能指标基本达到仪器设计指标(以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技术手册为参考);

2.  仪器能够正常运行(运行年度检修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3.  有熟练的仪器操作、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4.  仪器单台(套)价值达到规定价值。

第十条   区域中心为达到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技术指标先进、使用效益高的目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到有进有出。对那些达不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发生故障的仪器可淘汰出区域中心仪器范围;那些原未入围区域中心仪器范围的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区域中心仪器范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后享有的权利:

1.  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  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

3.  争取获得更新开发经费的权利;

4.  参加区域中心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围区域中心后应尽的义务:

1.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面向区域中心所有单位开放使用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  为区域中心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  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满足用户需求;

4.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区域中心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区域中心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5.  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对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主要从产出成果(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及获得品种等)、年度使用总机时数(样品数)、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研究所)服务机时数(样品数)、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加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公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用户经区域中心网站的网上预约系统进行仪器的使用申请和预约,经各研究所仪器主管部门确认后完成预约。

第十七条 完成预约的用户,必须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并按照公示的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人员的协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预约机时的调整。

第七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和补贴办法

第十九条 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建立严格的服务收费制度及运行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依照仅收取使用成本费的原则,根据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暖等能源和试剂耗材等支出费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出各项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在区域中心内部采用统一标准,不再设置仪器所在单位内部各类优惠办法。收费标准汇总后,经管委会批准和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的人员费用和设备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所在的研究所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域中心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在各仪器设备配备的区域中心统一印发的《大型仪器使用登记本》上认真填写实验内容并签字,包括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等具体内容,仪器管理员应同时予以签字确认。各用户应根据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统计和通知及时缴纳各项费用,不应拖欠。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度按照仪器设备使用总机时数(样品数)、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研究所)服务机时数(样品数)和相应的收费情况统计上报区域中心办公室,区域中心办公室应在每财政年度末公示全部仪器设备收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域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和“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促进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实行开放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和“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每年度由科学院相关功能局拨付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管理,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核拨管委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采用补贴方式发放。补贴依据以经过公示的各仪器组对区域中心单位(不包括仪器所在研究所)服务机时数(样品数)和相应的收费统计数额为基数,给与适当比例的补贴数额,但各仪器设备补贴总额超过年度基金总额时,按照比例缩减。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详见《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发基金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挪作他用,须由管委会向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将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根据年度公示结果,对优秀仪器设备管理机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仪器机组或个人,或者在绩效统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扣发补贴/基金或追缴补贴/基金,直至取消该项仪器设备的入围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条件支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暂行)

为保证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可靠运行,切实保障区域中心内大型仪器的共享公用,特制定共享系统运行办法。本办法作为《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实施。

第一章 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及共享系统用户

第一条   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基因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第二条   共享系统用户包括普通用户、仪器操作员、所级管理员、区域中心管理员。

第三条   普通用户是指区域中心成员单位内部固定编制的研究组或者研究组的成员(包括事业编制职工、项目聘用职工以及在学研究生),希望使用区域中心所属大型仪器,并在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自愿注册的情况用户。

第四条   仪器操作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对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进行静态数据管理,并负责普通用户对大型仪器预约的审核及完成的大型仪器操作及使用人员。

第五条   所级管理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负责所属成员单位内大型仪器加入区域中心申请的初次审核并将申请提交至区域中心管理员、负责管理所属成员单位内仪器操作员及普通用户的注册审核和停用的具体负责人员。

第六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指在共享系统内负责区域中心内设立或取消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的所级管理员、负责加入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申请的最终审核的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由区域中心管委会确立;所级管理员由各成员单位确立后报备区域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 区域中心大型仪器的入围

第八条   凡符合《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区域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入围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可以申请加入区域中心。

第九条   申请加入区域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在区域中心的网站上下载填写《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入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能够阐明仪器设备指标参数的仪器说明书复印件,并在共享系统中如实、准确录入相关仪器信息数据,经所级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提交至区域中心管理员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同意的仪器即入围区域中心。

第十条   仪器入围区域中心后,即承担《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义务,同时享受该办法所述的权益。

第三章 普通用户的注册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注册的普通用户,可在区域中心的网站上下载或者到普通用户所在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处申请领取《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用户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相应内容,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注册信息后,将注册申请表交至普通用户所在成员单位的所级管理员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用户即成为区域中心的注册普通用户,行使区域中心普通用户的权利,履行普通用户的义务。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1、   随时查询、预约、使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

2、   随时核实账户内的大型仪器的预约、使用及付费情况;

3、   对于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申请区域中心进行复核;

4、   对于经与区域中心核实、非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有权拒绝使用及付费;

5、   对在预约及使用大型仪器过程中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评议;

6、   可以随时更改账号的密码。

第十三条 区域中心普通用户须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信息;

2、对因用户账号及密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对使用其账户在共享系统内从事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4、完成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并支付各项费用。

5、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管理员或办公室人员的协调与安排。

6、发现用户账号管理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现账号被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区域中心管理员。

第四章 共享系统内仪器设备的预约

第十四条 已经纳入共享系统的区域中心所属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共享仪器”),其使用预约分为两种类型:机时预约和项目预约。机时预约是指用户预约共享仪器的使用机时,在预约的时间内独立或者在仪器操作员指导下使用仪器,并按照使用机时支付相关费用;项目预约是指用户委托仪器操作员使用共享仪器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并按照测试样品数量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区域中心内普通用户使用共享仪器须登录账号后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预约。区域中心外的合作用户由仪器操作员代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业务委托书。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须提供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成功与否须经仪器操作员审核。

第十六条 仪器操作员对所有预约须在24小时内(含)给与审核回复(无论是否同意);如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填写同意,并选择“同意”项提交;如不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中简述不同意理由,并选择“否决”项提交。

第十七条 仪器操作员有义务提醒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普通用户在使用共享仪器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通过共享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减少其他形式预约。如果其它形式预约与网上预约冲突,以网上预约为准。在共享系统正式启动初期,对已用电话进行的预约,仪器操作员应代其填写业务委托书,并按预约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即完成网上预约审核过程)。

第五章 共享仪器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用户完成预约,并经仪器操作员审核同意后,须按照预约的时间使用共享仪器或者递送样品。

第十九条 仪器操作员在接收用户样品时,须进行样品登记。原则上,须打印样品登记表,由送样人签字后仪器操作员才予以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二十条 仪器操作员在对预约审核同意及样品登记后,须及时进行检测分析、标识完成、发放结果记录登记及工作机时记录等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完成仪器使用或分析测试后,由仪器操作员填写业务委托书中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总价、付费与否等内容,用户确认后打印双份,经用户及仪器操作员双方签字,用户及仪器操作员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用户取消预约时,仪器操作员须按照本办法中相关标准及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共享仪器的收费

第二十三条   在预约成功后,用户须按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或递送样品,共享仪器使用完毕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提前网上申请、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措施通知仪器操作员取消预约,将不收取普通用户任何费用,否则,将按照原预约情况收取50%的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   区域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共享仪器使用费用结算。使用费用统计截至时间为5月15日和11月15日。

第二十五条   区域中心管理员每半年统计并汇总一次全部共享仪器的收费明细表,于5月20日前及11月20日前统发至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依照此表进行一次使用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负责完成与本单位有关的,包括收费及付费情况在内的所有明细表的审核,并且完成相应费用的收缴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户发生费用,将根据用户所在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的指示进行付款。

第二十八条   区域中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缴费、收费采取差额收取的办法。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域中心管理员核发的收费汇总表先进行互相抵消,抵消部分的收费由各成员单位所级管理员在所内二次落实,未抵消部分可以采取支票形式的付款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七章 共享仪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共享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如果仪器操作员需对网上的仪器相关信息,包括:仪器管理、标准管理、样品价格管理、分析项目和仪器操作组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时,需与所级管理员沟通,确定修改内容,然后由所级管理员提交区域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条 共享仪器如需进行维护和检修,在不影响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情况下,仪器操作员应尽可能提前在共享系统中进行仪器维护检修预约,通知用户避开维修时段;对已经在此时段完成预约的用户,需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并优先为其安排后续机时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如遇共享仪器大修或人为不可控因素等原因需暂停使用,需及时通知区域中心管理员,以便区域中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共享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共享系统在正式运行后,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院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共享系统软硬件系统购置、运行以及维护经费预算,报区域中心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此经费在院计财局下拨的区域中心运行补贴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共享系统各类用户的培训,由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共享系统所记录的共享仪器购置金额、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有效机时等内容,以及区域中心对仪器操作员服务质量(包括预约审核及时与否、分析测试完成情况、用户评议等)的抽查情况都将作为《北京生命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共享公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补贴”发放标准、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估及奖励处罚等内容的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生命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